| 索引号: | 052/2022-00166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23 |
| 文号: | 连建发〔2022〕256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使用商业保函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
| 时效: | 有效 |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支持和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促进连云港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连房调控办发〔202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使用商业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替换部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使用保函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担保机构开具的保函等额替换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当出现索赔情形时,由保函开具机构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项目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的行为。
二、本市市区(不含赣榆区)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B类的,且本年度未发生经营状况异常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本规定。
三、保函开具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营业范围包含非融资担保服务;
3.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4.业务范围包括住房置业担保。
四、保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监管账户信息、担保金额、保函期限、赔付约定、连带责任等。保函正本由监管机构保管。
五、监管机构在对保函进行审核时,保函开具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积极配合。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可申请使用保函。
七、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保函金额不高于担保楼幢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30%;信用等级评定为B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保函金额不高于担保楼幢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20%。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保函业务时,须向监管机构提供见索即付式保函,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保函开具机构在保函期限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请求。
九、监管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保函审核通过后,应为开发企业办理等额替换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开发企业指定账户。
十、保函到期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应优先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内的工程款。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担保金额存入监管机构指定账户,或重新开立保函。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重新开立保函的,应按保函业务办理的规则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函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保函开具方须向监管机构履行保函约定的担保责任,监管机构可向保函开具机构发起索赔:
1.监管项目出现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付等不稳定因素;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在监管机构规定期限内将保函担保金额存入监管机构指定账户,且未重新开立保函;
3.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保函开具机构应在接到保函索赔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担保金额存入监管机构指定账户。
十五、发生以下情形的,监管机构同意终止对应保函的担保义务:
1.开发企业在开立保函后用一般监管资金支付的工程款已达到保函担保金额;
2.开发企业已将保函担保金额存入监管账户;
3.已重新开立保函;
4.担保的监管项目解除商品房资金监管;
5.索赔资金已存入监管机构指定账户。
十六、监管机构对符合保函终止条件的开发企业、保函开具机构,开具同意终止的书面文件。
十七、保函履约情况纳入监管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考核机制。
十八、保函开具机构拒不配合监管机构索赔的,按照保函约定的解决方式处理,并由监管机构取消其开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函资格。
十九、对出现保函索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建部门在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时定为D类。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