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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023-00085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06-15
文号: 连建房监〔2023〕153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对市区信用等级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对市区信用等级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6-15 10:09

局相关处室、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连云港市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2018修订版)》(连住房规发〔2018〕1号)、《关于修订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连建发〔2023〕142号)等规定,根据2021年度我市市区(不含赣榆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结果,对考

评等级为A级的企业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政策实行差别化管理,

通知如下: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发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以上建筑总体高度1/5及以上,结合企业销售情况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二、重点监管资金使用

(一)主体结构一半累计申请使用重点资金不超过重点资金额度40%。

(二)主体结构封顶累计申请使用重点资金不超过重点资金额度65%。

(三)外立面完成累计申请使用重点资金不超过重点资金额度75%。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累计申请重点资金不超过重点资金额度95%。

(五)使用保函替换重点资金金额为重点资金额度30%。

三、过渡期间特殊监管资金使用

(一)在保证项目建设资金的前提下,累计申请贷款不超过预售证销售额35%。

(二)每月申请备用金不超过150万元,且累计申请备用金不超过在监管楼栋实际缴存额的5%。

四、信用等级A级企业,年度内出现违规行为的,将立即取消上述差别化管理资格。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