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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020-00064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0-04-07
文号: 连建发〔2020〕133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签定2020年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签定2020年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07 16:44

各商业银行、开发企业:

为了有效促进我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我局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评估细则》,对2019年度从事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14家商业银行进行了季度和年度综合评估,对新申请的3家商业银行进行了准入评估。

经评估,交通银行、张家港银行、南京银行、东方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共14家银行经过业务整改已达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评估要求,可续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继续从事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新申请从事市区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苏州银行、恒丰银行、光大银行共3家银行已具备准入的软硬件条件,达到评估要求,可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从事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