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52/2020-00064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0-04-07 |
| 文号: | 连建发〔2020〕133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关于签定2020年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
| 时效: | 有效 | ||
各商业银行、开发企业:
为了有效促进我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我局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评估细则》,对2019年度从事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14家商业银行进行了季度和年度综合评估,对新申请的3家商业银行进行了准入评估。
经评估,交通银行、张家港银行、南京银行、东方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共14家银行经过业务整改已达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评估要求,可续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继续从事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新申请从事市区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苏州银行、恒丰银行、光大银行共3家银行已具备准入的软硬件条件,达到评估要求,可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从事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