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4252823/2018-00087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8-09-06 |
| 文号: | 连住房发〔2018〕126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市住房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起始节点和终止节点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证提速”工作,缩短资金监管周期,提高资金利用率,为企业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自2018年9月6日起,我局决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起始节点和终止节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 ||
| 时效: | 有效 | ||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证提速”工作,缩短资金监管周期,提高资金利用率,为企业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自 2018年9月6日起,我局决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起始节点和终止节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起始节点后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起始节点从“办理预售许可之前”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之前”,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之前,开发企业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手续。如因未及时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导致无法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影响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开发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帐号等信息及时在销售场所公示。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终止节点前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终止节点从“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调整为“取得不动产登记收件单”。开发企业取得不动产登记收件单后,便可申请办理终止监管手续。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