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公告
  • 时间:2018-04-09 08:30:00 来源: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李成林:

2014年8月5日,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与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连云港利华城市花园12号楼3单元602室的房屋(丘号:01621039-113)及18号自行车库(丘号:01621039-18)出售给你,并办理了备案手续。

2017年10月9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6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周玉礼、周建军优先取得连云港市利华城市花园第12号楼一期三单元602室(丘号:01621039-113)及18号自行车库(丘号:01621039-18)”。

现海州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周玉礼、周建军向我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及自行车库的相关手续。

在我局告知的期限内,你未前来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注销手续。我局于2018年4月8日作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决定书》(连住房决字〔2018〕1号)。因你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变更,无法取得联系,现对你予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