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三则)
  • 时间:2018-08-02 16:51:45 来源: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公  告

李成林:

2014年8月5日,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与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连云港利华城市花园12号楼4单元502室的房屋(丘号:01621039-107)出售给你,并办理了备案手续。

2016年11月13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6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朱燕优先取得连云港市解放东路29号利华城市花园12号楼4单元502室的房屋(丘号:01621039-107)”。

现海州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朱燕向我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

在我局告知的期限内,你未前来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注销手续。我局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决定书》(连住房决字[2018]3号)。因你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变更,无法取得联系,现对你予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8月2日



公  告

李成林:

2014年8月5日,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与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连云港利华城市花园14号楼1单元401室的房屋(丘号:01621040-121)出售给你,并办理了备案手续。

2018年3月2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6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孙玉莲优先取得连云港利华城市花园一期14号楼一单元401室的房屋(丘号:01621040-121)”。

现海州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孙玉莲向我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

在我局告知的期限内,你未前来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注销手续。我局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决定书》(连住房决字[2018]2号)。因你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变更,无法取得联系,现对你予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8月2日



公  告

李成林:

2014年8月5日,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与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连云港利华城市花园12幢1单元201室的房屋(丘号:01621039-76)及12号自行车库(丘号:01621039-12)出售给你,并办理了备案手续。

2018年3月1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6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杨光景、王玉霞优先取得连云港市解放东路29号利华城市花园一期第12幢(B7号楼)1单元201室(丘号:01621039-76)及第12幢(B7号楼)12号自行车库(丘号:01621039-12)”。

现海州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杨光景、王玉霞向我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

在我局告知的期限内,你未前来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注销手续。我局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决定书》(连住房决字[2018]4号)。因你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变更,无法取得联系,现对你予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