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 时间:2019-10-18 10:37:19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李成林:

2014年8月5日,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与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连云港利华城市花园12号楼1单元302室的房屋(丘号:01621039-85)及11号车库自行车库(丘号:01621039-11)出售给你,并办理了备案手续。

2018年10月27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06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王家兰、于宝生优先取得连云港市解放东路29号利华城市花园12号楼1单元302室的房屋(丘号:01621039-85)及11号车库(丘号:01621039-11)”。

现海州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王家兰、于宝生向我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

在我局告知的期限内,你未前来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注销手续。我局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决定书》(连建房决字〔2019〕4号)。因你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变更,无法取得联系,现对你予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