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时间:2017-08-24 09:38:18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李成林:

2014年8月5日,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与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连云港利华城市花园第13幢4单元301室的房屋(丘号:01621040-119)及13、14幢52号自行车库(丘号:01621040-52)出售给你,并办理了备案手续。

2016年10月12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6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王国柱、韩景红优先取得解放东路29号利华城市花园13号楼4单元301室(丘号:01621040-119)及13、14号楼52号自行车库(丘号:01621040-52)”。

现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王国柱、韩景红向我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及自行车库的相关手续。

我局于2017年7月7日向你邮寄送达了《关于办理网签备案房屋备案注销手续的通知》,但并未签收。现请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我局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注销手续。否则,我局将依规定注销上述房屋的备案。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