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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人才购房券的相关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14 12:32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数: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连发〔2017〕26号)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连人才〔2018〕3号)精神,按照《连云港市市区人才购房券发放兑付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购房人使用人才购房券购买房屋时,开发企业须按以下要求执行:

1、首付款包括购房人自有首付款和人才购房券金额。自有首付款和人才购房券金额须在购房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分开备注。例如“自有首付款xx元,人才购房劵xx元”

2、人才购房券和购房人自有首付款合计金额不得小于最低首付款金额。

3、自有首付款以“首付款”类型在购房合同附件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资金交款通知单)录入,人才购房券以“分期款”类型进行录入。

4、购房合同附件四须备注“使用人才购房券XX万元,五年内限制交易”。

5、购房人的自有首付款资金须及时缴存至监管账户,同时对应附件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资金交款通知单)送达监管银行录入缴款信息。

6、开发企业下载《兑付申请表》并填写盖章,个人持《兑付申请表》、自有首付款缴纳票据到住房局510室监管中心办理兑付手续。

7、监管中心将购房人的人才购房券金额转入监管账户后,通知开发企业及时将附件六送达银行录入。

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心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