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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06 12:20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数:

连住房发〔2017〕11号




各商业银行、开发企业:

2016年初,我局制定了《商业银行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下称《规定》)印发至各商业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在2016年底前按《规定》要求全部落实到位,届时未按《规定》全部落实到位的银行,我局将暂停与其续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

经过近一年的落实整改,其中:工行、东方银行、交行、招商银行、张家港银行、农行共6家银行已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落实到位;建行、中行、邮储银行、江苏银行共4家银行虽一直在积极落实整改,但由于系统升级、省行审批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落实整改到位;浦发银行未按《规定》整改落实到位。

根据上述各银行关于《规定》的落实情况,现将我局的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1.针对上述已全部落实到位的工行、东方银行、招商银行、张家港银行、农行5家银行,可继续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业务和续签《合作协议》。

2.针对上述未全部落实到位的4家银行,在2016年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截止时间(均为2017年2月28日)内,暂可继续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业务,若在截止时间前未全部落实到位,我局将暂停《合作协议》的签订工作。

3.与浦发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已到期(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我局将暂停与该行续签《合作协议》,该行不再具备签订“三方协议”的资格。从即日起该行也不得办理与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揭贷款业务。

4.交行虽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但由于该行因未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造成开发企业挪用资金至今未追缴到位,并产生了严重后果,故暂不具备续签《合作协议》的条件。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