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期】
  • 时间:2025-12-10 11:15:12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觉,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秩序,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房屋市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专栏,陆续推送关于工程承发包,个人执业、企业资质等方面典型案例。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守牢法律底线,有效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案例 3:盐城市某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2024年4月25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盐城市某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盐城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合同总价946.234937万元,施工总面积34386.97平方米,该项目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该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盐城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89246.98元和17978.46元的行政处罚,对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和26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4: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转包案

2023年3月,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发现庐山市翡翠城(二期)项目施工单位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长期未打卡,疑存在转包情况,随即组织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查。经查,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庐山市翡翠城(二期)项目(合同总金额1.2亿元)现场实际管理人员大多不是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中标文件上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长期未到岗履职,未对项目的施工活动进行管理,且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转包行为属实。2023年3月,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处人民币60万元罚款。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企业的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