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连云港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9-09-10 15:31:30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为提升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高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从业人员整体业务能力,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规定,我局决定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人员的管理管理工作,相关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企业实验室必须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试验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及其他试验人员需要满足质量管理的实际要求:

(二)试验室主任:应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江苏省预拌混凝土试验室主任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原材料复试报告、混凝土配合比报告、配合比设计通知单、试验报告等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试验室主任。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总经理,对企业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和实验室人员管理负总责。

(一)人员档案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所有试验人员的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上岗证、人员任命文件等复印件,全面记录人员的资格、经历、培训、业绩、奖惩等信息。

因试验室主任岗位特殊性,不宜流动过快,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保三个月以上,方可视为企业试验室组成人员。

(四)实验室人员职业培训管理:试验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积极参加本岗位继续教育,确保知识能力水平能够满足岗位需要。试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明确试验员岗前业务水平的最低标准,确保所有从事管理及试验的人员能够胜任其承担的工作。相关目标、计划及职业教育过程应形成书面资料存档。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