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12-03 10:12:36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觉,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秩序,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即日起,我们将开设"房屋市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专栏,陆续推送关于工程承发包,个人执业、企业资质等方面典型案例。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守牢法律底线,有效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案例 1:昆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案
2023年11月21日,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昆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将某房地产开发项目门窗工程肢解发包给南京某建材厂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4212元和71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2:江西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案
2023年7月24日,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西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在常州市某小区一期户内及公区批量精装修工程项目中,当事人作为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接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所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形,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81000元和729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