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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020-00245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0-09-09
文号: 连建公〔2020〕392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完善自有气瓶标识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完善自有气瓶标识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9-09 17:46

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局:

为落实《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用颜色等方式完善自有气瓶标志标识,在瓶体上标注举报服务电话等信息,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标注方式

拟采取喷涂涂料的方式完善自有气瓶标志标识。

二、时间要求

2020年9月底前,各企业完成对自有钢瓶标志标识喷涂工作。

三、标注要素

1.企业名称:标注企业营业执照注明的企业名称。

2.服务电话:标注企业的客户服务电话。

3.举报电话:标注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部门监督电话。

四、标注位置

各企业应在自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瓶身上半部分显著位置标注企业名称、服务电话以及住建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请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局督促企业按通知要求完成自有气瓶标志标识完善工作,9月30日前将辖区企业工作完成情况报市住建局。

联系人:范慧妍,联系电话:83081787。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