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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026-00008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5-12-16
文号: 连建管〔2025〕222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持续推进常态化整治连云港市房屋市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持续推进常态化整治连云港市房屋市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12-16 17:02

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局,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持续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连云港市房屋市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完善机制、加强监管、依法打击、强化宣传等举措,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觉,通过加强发包前期管控、合同履约管理和部门过程监管,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有效落实实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月结月清”等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全市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其中,对存在问题的房地产项目、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有质量以及安全隐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企业承接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重点整治。

三、整治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文件精神,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重点关注以下6方面内容: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2.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3.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四、重点举措

(一)加强发包前期管控

1.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安全质量和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在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履行防范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首要责任,严防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失察失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分包单位具备承担分包工程所需的相应资质条件。实施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履行防范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首要责任。

2.加强资金安排监控。在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依法依规审核资金安排情况,确保建设单位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对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社会投资项目应依法选择信用良好、具备能力的社会投资方,细化合同协议,强化资金落实。建设单位开工时应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保障工程款支付担保足额有效,总承包单位可对等提供履约担保。

3.严格规范市场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禁止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单位工程肢解发包;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总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监理企业不得出借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挂靠承揽工程,劳务企业不得允许班组或个人挂靠。

(二)强化合同履约管理

1.加强实名制管理。要按照“应管尽管、应入尽入”的原则,将所有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等企业信息和用工人员信息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将“实名制”设备建设前置,企业提前进行“实名制”设备建设准备工作,确定“实名制”设备建设单位后,再完成项目登记,推动在建项目100%纳入“实名制”系统监管。

2.加强管理人员日常监管。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将各方责任主体合同约定的项目单位管理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人员信息要与合同归集登记的人员保持一致。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全市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连建管〔2023〕 307号)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定期核实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工资支付、人员履约等情况,防止出现工程违法发分包、转办情况。

3.加强工程款支付监管。建设单位应强化工程款管理,加强项目总包工程款和分包工程款流向监督审核,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防止发生挪用、转移工程款的现象。国有资金投资(含主导或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款审核手续时,应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上一个支付周期内工程款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应佐证材料,并重点审核总包单位对下游支付的银行流水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4.加强承包方合同履约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承包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责任,重点关注项目发承包情况、项目质量和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可在合同中设置相应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处罚金额。

(三)强化部门过程监管

1.强化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义务。建设单位发现工程款资金流向异常、项目管理人员非本单位职工、施工企业涉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情况,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或未经住建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施工企业涉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情况,应当积极收集线索证据,并及时报告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对相关问题未发现或发现不报告并引发质量安全事故、欠款欠薪等问题的,住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惩处。

2.做好企业自查和部门监管。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承发包的各个环节开展全方位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针对所发现的管理漏洞,建立防范制度。对自查发现问题未立即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部门要加强治理农民工欠薪、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线下监管工作要求;要充分运用实名制平台、智慧工地线上管理和数据监测功能,开展常态化线上监管,应用“现场监督+信息化”的手段,推动“市场”和“现场”联动,实现对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全覆盖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要落实闭环管理,督促整改到位。

3.畅通投诉渠道。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部门要强化舆论导向,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更新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向社会广泛收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线索。建立健全投诉举报事项处置机制,依法处理群众举报事项,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跟进办理,并定期汇总办理结果。

4.依法严肃查处。对日常监督中发现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问题线索的,视具体情节依法依规采取整改、立案查处、案例曝光等处理措施。对提出整改的,要持续跟踪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形成监管闭环,消除问题隐患;对立案查处的,要依法依规处罚,并登记不良信息;对典型案件,要通过公开渠道予以曝光,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形成震慑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建筑市场秩序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建筑业发展环境,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保障常态化治理成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部门要紧盯工程建设领域常见问题,通过集中培训、赴企宣讲、普法进工地等形式,针对性的开展政策培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氛围。

(三)加大部门联动。要强化建筑市场与劳动保障领域监管联动,建立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对违法发分包等线索和欠薪线索实行一案双查。要加强与公检法系统数据交换互通,充分利用大数据,拓宽违法信息来源渠道。

(四)健全工作机制。要注重常治长效,加强经验总结和建章立制,将打击违法发分包等违法行为与招投标监管、实名制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常态化治理机制,切实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