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52/2021-00231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5 |
| 文号: | 连建发〔2021〕407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外墙(外窗)渗漏问题防控整治工作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
| 时效: | 有效 | ||
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随着全市住宅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房屋交付使用后外墙(外窗)出现的渗漏等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为认真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外墙(外窗)防渗漏施工过程质量管控,提升住宅工程品质,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对全市新建住宅工程外墙(外窗)渗漏问题防控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突出住宅工程外墙(外窗)渗漏问题治理重点,严格质量责任落实,制定住宅工程外墙(外窗)渗漏问题防控有关措施意见,建立住宅工程外墙(外窗)渗漏问题防控长效机制,使全市住宅工程外墙(外窗)渗漏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全面提升。
二、落实防治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
1. 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首要责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将外墙外保温、饰面层、地下室防水、屋面防水以及外窗等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工程总承包管理,不得违法违规肢解发包工程、随意压低工程造价和合理工期,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 工程开工前,组织编制《检测计划》时,应明确对有防水、防渗漏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的检测要求、检测频次和检测参数。
3. 施工过程中,应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渗漏治理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建筑外窗和东西山墙进行淋水试验,淋水试验时间不小于2小时,淋水试验后发现有渗漏现象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淋水试验过程应留设影像资料。
(二)施工单位责任
1.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工程特点及有关施工规范规程要求编制有针对性外墙(外窗)防渗漏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2. 专项施工方案应从人员、材料、施工、验收等方面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各施工阶段控制重点、责任人员岗位职责,对渗漏易发部位和关键节点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和细部做法。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有防水、防渗漏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专业承包资质,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专业施工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4.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 推行样板引路制度。外墙、外窗、外保温的防渗漏施工在全面开展前先行开展样板段施工,样板段应展示工序做法,并在完成面上进行淋水试验。施工单位在样板段施工和检验的基础上总结质量控制措施和渗漏防控要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对相应专业施工人员进行可视化交底。
6.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分别在基层防水层完成、外保温防水抗裂层完成且饰面层施工前、分户验收三个阶段进行淋水试验。淋水试验应保证适当水压,形成连续水幕,持续时间不小于2小时,淋水试验过程应留设影像资料。
7. 当外墙采用爬模等新工艺,基层防水层不适合淋水试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在保温防水抗裂层完成且饰面层施工前进行淋水试验,淋水时间不小于4小时。后续施工不得破坏已完成的防水构造层。
(三)监理单位责任
1. 监理单位应针对外墙(外窗)渗漏治理提出具体监理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 施工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对防水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并进行平行检验,对容易产生渗漏、开裂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加强巡视并做好记录。
3. 外窗、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工序交接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基层处理、防水构造措施等是否满足设计和后续施工要求。监理单位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设计单位责任
1.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中容易产生渗漏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具体的细部构造和节点做法,图纸会审时应进行专门设计交底。
2. 建筑外墙、屋面女儿墙、阳台、外墙挑板或线条、外墙预制构件与现浇构件连接处、外墙预制构件之间连接处、外窗洞口周边、墙体不同保温材料交接处等防水薄弱部位应有加强措施并应附节点详图。
3.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外墙必须采用防水砂浆打底。打底的厚度及成活遍数、外墙保温系统的密封构造、外挑部位及延伸至地面以下部位的外墙外保温防水措施、外墙外保温材料的体积吸水率控制指标、外窗附框与建筑物主体结构及窗框之间采用何种防水材料填隙等要有明确要求。
4. 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渗漏问题的分析处理,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在验收环节应严格检查渗漏治理方面按图施工情况。
(五)质量检测机构责任
1. 质量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报告。
2. 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结果,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并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
1.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工程外墙(外窗)防渗漏设计措施的审查。
三、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一)强化渗漏防治督查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住宅工程外墙(外窗)渗漏防控工作,形成合力,加强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渗漏问题治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监督计划,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监督计划告知时应将外墙(外窗)渗漏问题防治责任要求向参建各方进行告知并加强对进场防水材料、外墙外窗防渗漏施工质量以及淋水、蓄水检验工作的抽查力度,对渗漏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在工程主体验收完毕至工程预验收阶段,质量监督人员应针对外墙(外窗)防渗漏措施的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抽查。在工程预验收时,质量监督人员应随机抽取一至二樘外窗做破坏性抽检,主要检查外窗框与墙体间防水嵌缝材料是否施打饱满,密封胶是否施打均匀、连续等,发现不符合验收规范标准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强化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如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未按要求在建筑外窗和东西山墙进行淋水试验的,或通过淋水试验发现外墙(外窗)有渗漏问题的,应终止竣工验收并责令整改。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住宅工程外墙(外窗)渗漏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且存在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予以行政处罚,纳入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双公示”范围,并在一体化平台记录不良信用,扣除相应信用分,可以依法限制其进入我市工程招投标市场。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外墙(外窗)发生由施工原因引起的渗漏等质量缺陷的,在参评市级及以上质量类奖项时予以扣分。
四、严格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一)严格落实质保期内的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等,履行外墙(外窗)渗漏问题保修职责和义务。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责令责任主体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在一体化平台记录不良信用。
(二)做好物业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作。保修期满后的外墙(共用部位外窗)渗漏问题,可通过申请物业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和要求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及时做好报修登记、方案制定、公示公告、意见征求、施工单位选择、组织实施、验收等环节的工作;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做好物业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政策解答、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及时办理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手续。
本通知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