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52/2020-00243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09 |
文号: | 连建质安〔2020〕390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物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局(规建局),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山西省襄汾“8.29”饭店坍塌重大事故教训,督促参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物安全,根据省住建厅和市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物安全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要求。
二、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施工现场临时用房搭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安拆规范。建设施工临时建筑搭设使用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实施搭设,临时建筑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建筑的施工安装、拆卸或拆除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由专业人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二)结构安全。临时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临时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附着在临时建筑上的设施、设备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并应进行受力验算。临时建筑在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技术文件和验收合格报告等验收资料应归纳成档。
(三)灾害防范。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临时建筑防风、防汛、防雨雪灾害等应急预案,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应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四、排查整治要求
(一)企业自查。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配合开展排查整治。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临时建筑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人员,落实经费,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施工单位应重点建立并落实临时建筑使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监理单位对临时建筑安全负监理责任,应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相关措施不落实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部门、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工地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工地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应建立相应的使用维护台账记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排查无问题的,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对迟报、瞒报、消极应付、整改不力项目参建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信息报送。企业自查工作应于9月15日前完成;9月30日前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局应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市住建局质安处。联系电话:0518-85818579,邮箱lygzac@163.com。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