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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020-00122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0-06-30
文号: 连建发〔2020〕261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6-30 10:34

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广大瓶装液化气用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实名制销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用户凭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购买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个人居民用户凭本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个人居民用户原则上每次购买不超过2只15公斤瓶装液化气)。

二、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在销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严格做好销售实名登记,购气用户应积极做好配合,做到销售情况可追溯。

三、对未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购买人身份证的单位和未提供本人身份证的个人,一律不得销售。

四、对拒不配合实名登记并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场所寻衅滋事、扰乱治安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毁坏财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五、对未履行实名制登记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将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云港市公安局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