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52/2020-00122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30 |
文号: | 连建发〔2020〕26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广大瓶装液化气用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实名制销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用户凭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购买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个人居民用户凭本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个人居民用户原则上每次购买不超过2只15公斤瓶装液化气)。
二、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在销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严格做好销售实名登记,购气用户应积极做好配合,做到销售情况可追溯。
三、对未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购买人身份证的单位和未提供本人身份证的个人,一律不得销售。
四、对拒不配合实名登记并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场所寻衅滋事、扰乱治安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毁坏财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五、对未履行实名制登记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将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云港市公安局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