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的指南
  • 时间:2026-02-06 14:53:28 来源:市住建局 阅读次数: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800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明确:“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综上,我市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履行对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业务由各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若需办理该业务请咨询:

东海县住建局:80510125

灌云县住建局:88166000

灌南县住建局83696160

赣榆区住建局:86222860

海州区住建局:80277182/83089614

连云区住建局:80198017

市开发区住建局:85882606

徐圩新区住建局:82256309

景区建设局:8032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