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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021-00158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1-07-30
文号: 连建物监〔2021〕242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贯彻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贯彻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7-30 10:25

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局,各处室、各相关单位:

日前,应急管理部发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贯彻落实上述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部门要按照职能,加强辖区内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二、法规处要做好上述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使涉及相关职能和管理责任的处室、区(功能板块)住建部门和物业企业及时、全面了解规定的内容并在工作中严格落实。

三、市图审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消防设计规范、标准,对接审的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并联审查消防设计,并出具专项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 签发包括消防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超限民用建筑,我市没有审查资质,市图审中心应帮助企业联系有资质的审查机构接审,同样采取施工图、消防并联审查方式完成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扩建和室内装饰装修的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同时可以采取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方式补强消防验收技术力量,确保对申报项目的先天隐患排查见底,整改到位。

五、行政服务处要组织全市从事消防设计审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图审中心把好消防设计审查关。

六、物业监管处要指导各区(功能板块)住建部门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合同履行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责任,确保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同时要杜绝占用消防通道、电动车上楼等现象。物业监管处要将未按合同进行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消防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记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