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52/2019-01163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07 |
| 文号: | 连建物监〔2019〕464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市区物管小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奖惩规定 | ||
| 内容概览: | |||
| 时效: | 有效 | ||
各区、管委会住(规)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物管小区创文工作效能,加大物管小区创文工作力度,促进物管小区创文全面达标,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市领导对创文工作有关要求和指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国测期间失分的物管小区,对物业服务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经市创文办核实扣分在5分以内且属物业企业责任的,在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扣15分;
(二)经市创文办核实扣分在5-10分且属物业企业责任的,在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扣20分,暂停物业企业本年度评先评优和一年投标资格,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得为该企业出具对外诚信证明;
(三)经市创文办核实扣分在10分以上且属物业企业责任的,在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扣25分,暂停物业企业2年评先评优和投标资格,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2年内不得为该企业出具对外诚信证明。
二、凡在省测期间失分的物管小区,对物业服务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经市创文办核实扣分在5分以内且属物业企业责任的,在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扣5分;
(二)经市创文办核实扣分在5-10分且属物业企业责任的,在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扣10分;
(三)经市创文办核实扣分在10分以上且属物业企业责任的,在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扣15分,暂停物业企业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得为该企业出具对外诚信证明。
三、凡被市创文办检查通报的物管小区,每次通报扣2分;同一小区被通报2次(含)以上的,扣分予以翻倍累计;同一小区被通报3次(含)以上的,暂停本年度评先评优和一年投标资格。
四、凡创文督查过程当中被我局通报批评(含约谈)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每通报一次在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扣5分,分数予以累加;
(二)同一企业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取消其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暂停一年投标资格,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得为该企业出具对外诚信证明;
(三)同一企业被通报批评三次的,暂停其两年投标资格,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得为该企业出具对外诚信证明。
五、凡在创文工作中受到我局通报表扬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每通报表扬一次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中加10分,分数予以累加;
(二)通报表扬两次(含两次)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参加物业招投标时信誉分加3分,一年内有效。
六、凡在创文工作中受到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奖励或处罚的,按各区创文规定执行,我局予以支持。
七、以上奖惩时间节点由我局予以具体说明。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