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时间:2019-01-03 10:22:03 来源:政策法规处 阅读次数:

连住房罚字〔2019〕1号


当事人:连云港海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忠平

住所(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久和二期392号楼第33号门面房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20174月,在开发建设海川文化商务街区(百纳水岸)项目中,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情况下,通过意向金等手段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及预付款907821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收据46

2.百纳水岸认购协议书2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181226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认同本次行政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账号:431101012012261,收款人: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