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时间:2018-10-10 11:04:49 来源:市住房局政策法规处 阅读次数:


市住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促进全局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房产,优化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根据《连云港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本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3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负责各自行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实施。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行政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内容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八条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应当在局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开,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公开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是指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方式为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条公开执法权限。执法权限是指本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公开内容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开执法程序。执法程序是指本局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公示内容为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二条公开“双随机”抽查情况。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十三条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公示内容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信息。

第十四条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公开内容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执法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二十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执法部门应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局发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局政务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局发文件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法规文件汇编及通知公告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一条本局应结合全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执法部门根据上款规定,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局应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审改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执法部门根据上款规定,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核。

第二十三条执法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四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执法部门应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五条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六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二十八条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执法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九条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条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执法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局加强对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本局对执法部门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追究执法机构及负责人、承办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住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及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本局及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负责各自行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实施。

执法部门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受理记录

第七条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执法部门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执法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调查(检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调查、检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执法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勘验)、随机检查、调查取证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构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四条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报告局执法监督机构审核,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第十五条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报告,报局执法监督机构审核,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案件移交函》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局执法监督机构核审。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七条执法部门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八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九条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一条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按要求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听证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局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执法机构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五章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EMS快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回执。

第二十九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三十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二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执法机构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执法机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数据。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结案。

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对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本局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住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

第三条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均应进行法制审核。其具体工作由我局法规处负责,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与监督检查职责。

我局法规处应当指定具体审核人员,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参加或者参与有关活动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涉及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我局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具有下列事项范围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六)适用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七)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九)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十)拟从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十一)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监管事项;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我局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标准详见附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标准》(以下简称《审核标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承办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我局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须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核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拟定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承办部门在送审时应当向法规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论证、评估的,应当提交论证、评估材料;

(七)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

第九条法规处收到承办部门提交的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送审材料不完整的,通知承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的,由法规处出具书面告知并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部门,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法规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条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查下列几项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存在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五)涉及自由裁量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认定的当事人是否准确;

(八)当事人享有行政救济权利的,应当审查是否告知或正确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权利;

(九)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书写是否符合规范;

(十)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审查涉嫌犯罪移送是否符合移送标准;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法规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承办机构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或重新调查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规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部门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法规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局法规处审核完毕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通过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提交处室或单位。讨论未通过,将相关情况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各承办部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法规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六条局法规处、办公室应当对各执法部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标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标准

一、行政许可类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服务处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是否以本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行为。

(二)行政许可事项、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出本部门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

2.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出职责权限范围;

3.许可条件、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书式样等是否合法、规范;

(三)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

1.受理

1)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在本部门统一受理;

2)行政许可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在本部门网站或其它形式予以公开;

3)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是否依法履行有关受理和不受理的书面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

具体经办人员是否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是否合法,裁量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3.听证

1)对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是否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是否进行了听证。

4.拟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是否依法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拟决定是否说明理由,是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5.期限

1)是否符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

2)是否执行承诺期限优先原则。需延长期限的,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6.许可文书

所有行政许可文书和案卷是否按照市里相关文件要求。

7.音像记录

是否符合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

二、行政处罚类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承办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否以本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

1.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是否超出本部门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所列项目。

2.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权限是否超出本部门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

3.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1.立案

1)基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即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违法行为存在的事实;

2)立案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条款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3)立案手续是否完备,即是否完整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是否经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2.调查取证

1)收集证据是否全面:对需要调查的案件,根据该类案件的证据要素,实施调查取证,证据不全的,退回补充证据,确保处罚工作的全面、客观和公正;

2)执法人员应正确分析认定证据,再对案件证据进行逐一认定,以确保定案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保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准确认定。

3)行政处罚调查终结报告是否规范制作,是否载明违法事实、执法依据、处罚依据、调查取证过程、证据和处罚建议意见情况。

3.核审

1)案件调查终结后,是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是是否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是否填写《案件撤销审批表》,拟撤销案件;二是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依法移送;三是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是否准确适用据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项,是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据《市住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提出具体的处罚建议;

2)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即是否经局办公会议案件集体讨论,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和《会议纪要》。

4.告知

1)是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结果及依据。对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是否依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2)是否告知当事人在此阶段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异议的,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或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

5.听证

1)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即对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是否组织听证;

2)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提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确定,听证顺序安排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3)是否告知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陈述申辩权、质证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权、依法申请主持人回避等权利。

6.拟决定

1)承办人及听证主持人是否提出处罚意见;

2)拟《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7.文书制作

处罚文书是否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我局相关要求制作。

8.音像记录

是否符合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

三、行政检查类

(一)制定检查计划。是否根据业务工作及贯彻实施建设法规的情况,确定检查频率和检查方式;是否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检查计划;是否按照本部门有关要求制作检查文书。

(二)现场检查。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是否持有效执法证件,是否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检查小组,是否做到亮证检查。监督检查记录是否完善、规范。

监督检查记录是否包括受检单位业务活动及贯彻实施房产法规的情况。

行政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记录设备是否开启使用,记录的使用、保存与管理是否符合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

(三)责令整改。对存在问题的,是否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行政处罚的,是否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四)定期复查。经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复查。

(五)总结归档。是否及时总结监督检查情况,所有监督检查记录、材料是否分类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