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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发布日期: 2019-12-21 10:52 信息来源: 资金监管中心 阅读数:

(连政规发〔20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1110


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明确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负责监督商业银行配合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各商业银行网络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确保监管信息实时传输,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可以分别设立专用账户,并分别与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签订后,监管项目的专用账户在商品房预售期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提供预售项目监管协议。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存入专用账户。

第九条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业银行专用账户。购房款(全款、首付款等)缴存到专用账户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购房人办理商业或者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将购房人的贷款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在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初始登记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工程等费用总和;重点监管资金设定标准为工程造价及相关配套费用的120%。工程造价及相关配套费用由监管机构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和中标通知书综合评定。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时由监管机构向第三方拨付。

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资金。一般监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随时申请使用,但应当优先用于监管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重点监管资金必须达到规定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使用,并按照下列规定向监管机构申请拨付:

(一)单位工程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30%

(二)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60%

(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80%

(四)监管项目可以办理初始登记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后,全额拨付监管项目的剩余监管资金。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使用核准通知书》。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可以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开户银行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证明,商品房售后质量保修金缴纳凭证,监管机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终止监管协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使用核准通知书》、传输的电子信息和开发企业出具的转账支票金额、用途、收款人、账号并确认无误后,方可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依法暂停其项目预售。

(一)未按规定及时将购房人首付款转入专用账户的;

(二)按揭贷款在按揭抵押手续办结之日起15日内没有转入专用账户的(银行未发放贷款的情况除外);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其他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必要时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监管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审计期间,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经审计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行为的,审计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将首付款、按揭贷款(含公积金按揭贷款)及时转入专用账户。对未及时入账,及时拨付或者擅自拨付、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通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停止签订新的监管协议。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购房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配合监管机构、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定期对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2015 11日起施行。各县、赣榆区(过渡阶段)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