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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人民法院冻结、扣划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6-10-19 10:51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数: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连住房发〔201551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人民法院冻结、扣划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沟通

协调机制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及案件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资金问题,保护当事人、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建立人民法院冻结、扣划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资金沟通协调机制,并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坚持双促原则

在落实沟通协调机制中,坚持促进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执行与促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双落实的工作原则。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维护当事人、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监管资金专款专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加强信息沟通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牵头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及时互通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执行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资金的相关信息。

三、牵头组织协调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执行阶段,涉及冻结、扣划涉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账户资金的,应及时启动沟通协调机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牵头组织有关人民法院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按照双促原则协调处理意见。

四、建立协调机制

为保障上述意见的落实,特设立沟通协调小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分管领导担任小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和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为牵头联络部门,中院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及综合协调处处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规处处长、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主要负责人负责具体工作的沟通协调事宜。

外地人民法院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执行中,涉及冻结、扣划我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的,参照本意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沟通协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7月31日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57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