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8-11-08 10:51:26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一、初定范围
1.在我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一致的人员。
2.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参加初定。
3.已实行初、中级职称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工程等专业不再进行初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不可初定。
二、初定条件
1.申报人员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2.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级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5)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中级职称。
(6)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初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7)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结业生在参加初定时比照相应国民教育序列毕业生降低一个等级。
(8)新闻、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等对学历和资历有不同要求的系列,按相关资格条件执行。
3.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4.参加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参加1门公共科目学习并考核合格。
5.对已实行职业准入的高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兽医、新闻、播音、律师、公证等系列(专业)的人员,须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初定。
三、材料要求
1.网上提交后,打印《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二份),规格A4,“所在部门考核鉴定意见”栏要对申报人做较全面的鉴定,不能简单用“同意”二字。
2.现场审核时需提供毕业证、身份证、继续教育合格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具体要求见申报通知)。
四、报送程序
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各县(区)申报人员由各县(区)人社局审核认定;市直单位、市属企业申报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认定。
五、申报所需材料
1、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原件2份(申报系统打印)
2、继续教育网络公共课成绩汇总表
3、单位聘书原件或劳动合同原件
4、身份证原件
5、毕业证书原件(中级另需提供复印件1份)
六、报送时间及地点
时间:即日起至11月30号逾期不受理
地点:市人才服务中心职称申报窗口(地址:海州区朝阳东路22号)
联系电话:0518—85807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