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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026-00029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6-05-09
文号: 连建管〔2026〕108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06-04 17:04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第12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发包人提供材料、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总承包人实施的除外)、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等分别列项编制明细清单,并明确相应清单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等。

二、最高投标限价发布

(一)招标人在招标时应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及其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中的编制依据应包括:工程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数据和指数等的来源,确定清单项目价格的计价方法等。

(二)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负责,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时,须同步公布单位工程汇总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如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设置依据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调整的条款,招标时应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

三、合同价款与风险约定

(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明确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若合同中约定实行物价波动价差调整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可调因子(如分部分项项目清单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等)、风险幅度、调价周期、价格信息来源、可调因子数量或费用的计算规则,以及超出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差价调整只计取增值税,不计取管理费、利润和措施项目费。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取和结算方式。

四、执行时间  

2026年6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以及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应执行2024版计价和计算标准以及本通知。2026年6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第12号)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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